新泰市自來水公司
黨 建 工 作 制 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建工作,全面落實“三個代表”要求,促進企業發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設立黨支部,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實行思想政治領導。
第三條 公司黨支部委員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進行。
第四條 公司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黨支部職責
第五條 公司黨支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公司領導成員和黨員職工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
(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保證決策班子和企業行政管理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三)組織公司干部的教育、培訓、考察、任免和監督;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和黨員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
(五)加強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六)指導工會、共青團的工作,支持工會、共青團組織發揮作用。
第三章 書記職責
第六條 黨支部書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公司黨支部日常工作,組織貫徹支部決議,匯總決議執行情況;
(二)組織黨員和職工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
(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組織召開黨內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高黨風廉政建設效率;
(五)經常與公司經理互通情況,協調黨政關系,支持經理的工作,協助經理對經營管理作出正確決策;
(六)參加公司經理辦公會及其他行政會議,聽取和了解經營管理和行政工作情況,對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搞好領導班子的思想和作風建設,發揮“一班人”的作用;
(八)深入調查研究,抓好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九)公司黨支部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書記不在位時,代理書記的工作。
第四章 黨管干部
第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干部的任免,必須經組織推薦、政工部門考察、集體討論形成決議后,由公司經理任免。
第八條 公司黨務、政工干部的任免,必須經黨組織提名、政工部門考察、集體討論聽取行政領導意見后,由黨組織決定任免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 公司工會、團干部的任免,必須經組織提名、職工推薦、政工部門考察后,按工、團章程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條 公司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每兩年進行一次,經民主推薦、自薦演講、現場答辯、組織考察產生,競爭上崗后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合格,由公司經理聘任。
第五章 “三會一課”
第十一條 公司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凡屬黨內重大問題應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黨員大會的內容如下:
(一)討論制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的計劃、措施;
(二)討論、批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表彰優秀黨員;
(四)討論決定對犯錯誤黨員的紀律處分;
(五)選舉支部委員會及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
(六)討論、撒銷不稱職的黨支部委員的職務和黨代會代表的資格;
(七)討論、決定黨支部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黨支部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十四條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內容如下:
(一)討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的計劃、方案;
(二)圍繞企業經營管理,發揮保證、監督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討論黨員教育管理措施,發展黨員以及對黨員的獎懲;
(四)討論解決思想政治工作、工會、共青團工作中的問題;
(五)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黨小組會每月召開一次,由黨支部根據工作重點確定內容,提前通知各黨小組長,做好開會準備工作。黨小組長應及時向黨支部匯報黨小組會議情況和黨員思想工作等情況,每月按規定收繳黨費。
第十六條 黨課是教育黨員的重要形式,由黨支部組織實施。
(一)黨支部每兩月上一次黨課;
(二)黨課內容適形勢確定;
(三)每次黨課后,由黨小組組織黨員進行討論,鞏固學習成果,及時向黨支部匯報討論情況。
第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每年向支部大會報告工作兩次。
第十八條 報告工作內容如下: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的情況;
(二)支委會、黨小組和黨員執行支部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堅持黨的制度、維護黨的紀律、加強黨支部自身建設和廉政建設的情況;
(四)完成以供水為中心工作任務的情況;
(五)對工會、共青團實施領導的情況;
(六)黨建工作的經驗教訓;
(七)黨支部的工作部署。
第六章 民主生活會
第十九條 黨支部民主生活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黨小組民主生活會適情況不定期進行。
第二十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要事先通知,做好準備,召開前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爭取上級黨組織派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肅認真,民主協商;
(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三)總結經驗,糾正錯誤;
(四)指定專人記錄,會后將記錄送上級黨組織審閱入檔。
第七章 黨員匯報
第二十二條 黨員每季度向黨小組長或黨支部匯報一次思想工作情況。黨小組應把黨員執行支部決議和思想工作情況向黨支部匯報。
第二十三條 黨員向黨組織匯報的要求如下:
(一)忠誠老實,不隱瞞自己的觀點;
(二)實事求是,不歪曲事實真相;
(三)不掩蓋自己的缺點和錯誤。
第八章 民主評議
第二十四條 黨支部每年組織一次黨員民主評議活動,評選模范共產黨員。
第二十五條 民主評議內容如下:
(一)在政治覺悟方面,堅持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業務能力方面,勝任本職工作;
(三)在工作作風方面,密切聯系群眾,工作深入扎實;
(四)在工作成績方面,政績突出。
第九章 黨員發展
第二十六條 公司對申請入黨的積極分子確定培養對象,指定專人負責培養對象的教育。
第二十七條 發展黨員必須按照黨小組討論、黨支部委員會研究、黨員大會通過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發展的新黨員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算起。預備期滿,由支委會討論轉正,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十章 紀 律
第二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為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三十條 凡違反黨的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開除黨籍。
第三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員批準。凡涉及問題嚴重或開除黨籍的,應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 給予黨員紀律處分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其申辯。
第三十四條 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訴。
第三十五條 公司對于黨員的處分決定,由政工部門負責辦理各種材料和審報,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黨員外出學習或培訓一個月以上的,必須進行登記,記錄外出理由,轉移組織關系或出示黨員證明信,對黨員提出有關要求。
第三十七條 外出黨員要定期向黨支部匯報學習工作思想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對調入黨員,應及時接納組織關系,編入黨小組參加黨支部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政工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