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自來水公司
關于理順城區地下水資源管理的報告
新水司發[2004]19號
市政府:
目前,城區地下水資源管理失控,亂開亂采現象嚴重,已經影響了城市的正常供水秩序。自去年以來,自來水供水量明顯下降,日供水量由原來的近4萬立方米,減少到1.9萬立方米,年供水量減少了一半多。給市政代收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應急供水加價難以收取,更難以完成,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城區地下管理的歷史淵源和現狀
我市城區地下水管理工作是從1988年開始的,其管理模式是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建部門,具體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這一管理模式,是市政府根據《水法》第九條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資源委托城建部門管理”的規定而制定的。按照這一職責分工,市自來水公司堅持依法管理,形成了一套規范有序的供水節水一體化的管理機制。十幾年來,在城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但是自去年來,市水利部門擅自改變了這一多年形成的管理模式,違反國家和省、市各級政府規定,不再給市自來水辦理城區自備井的委托管理手續,使自來水公司不能再有效地對城區自備井實施管理,以致出現了城區自備井管理失控現象。目前,城區內有90%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的個體工商戶擅自打井。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凡是城市自來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或自來水可以供到的區域,一律禁止開采地下水和使用自備井。出現這種違反規定的混亂狀況,原因就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市自來水公司失去了管理依據,無法對城區自備井進行監管,一方面是水利部門管不過來,另一方面是自來水公司原來二十多人的自備井管理人員無事可做,這種狀況令人擔憂,不該發生。
二、維護原有管理模式的幾個優勢和益處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和幾十年長期實踐的結果形成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城建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是國家法律和各級政府賦予的職責。水利部門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是宏觀管理,城建部門的管理是微觀管理,宏觀管理不能代替微觀管理。就我市的情況來看,市自來水公司代表城建部門行使對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職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和條件:
一是有利于充分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我市城區地表水資源比較富余,而城區地下水比較貧乏,地下水作為戰略性儲備資源,應當加以保護,限制開采。自來水公司是城市供水單位,管網覆蓋整個城區,在水源和供水能力上完全能夠滿足城市的用水需求,在工作性質上涉及千家萬戶,掌握和了解城區所有單位的個人的用水情況,可以對開采城區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控制。
二是有利于水資源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應急供水加價的足額征收。因為這三項代收費用是按實際用水量收取的,而自來水公司具體掌握著城區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劃和每月用水量,可以使三項代收費用足額及時地收全上繳市財政,避免漏繳少繳。
三是有利于我市的財政收入。水利部門只收取水資源費,不收污水處理費、應急供水加價,并且收取的水資源費還要30%上繳上級財政(其中泰安15%、省15%),只有70%繳入地方財政。而自來水公司收取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應急供水加價是全額繳入地方財政,可以增加地方收入。
三、幾點建議
鑒于上述情況,為了加強對城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扭轉目前的混亂局面,建立良好的自備井管理秩序,特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請市政府重新明確水資源管理的權限和范圍:城市規劃區以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繼續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所有水資源管理工作,由市水利部門負責。
2、請市政府出面協調,讓水利部門盡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委托自來水公司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水資源費片征收委托書相關手續。
3、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和自來水可供區域擅自開采下水,使用自備井。
附:1、《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泰安市水資源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3、《新泰市水資源管理辦法》(新泰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4、1992年11月14日市政府《關于水資源征收協調會議紀要》
新泰市自來水公司
2004年8月2日